(2017)渝0106民初13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吕德刚、周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吕德刚,周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357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9030876450。负责人:王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哲,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德刚,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周萍,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吕德刚、周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玉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洪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