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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恢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启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启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恢40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邓启翠,女,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168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启翠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华蓥市***的住宅(产权证号:***)一套。现被执行人邓启翠已经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完毕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邓启翠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华蓥市***的住宅(产权证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思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