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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4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宗捷、蔡宗德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宗捷,蔡宗德,郭秀聪,蔡尚元,蔡碧玲,蔡碧红,蔡碧娜,蔡尚发,蔡碧婉,蔡宝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734号申请执行人:蔡宗捷,男,1939年2月15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申请执行人:蔡宗德,男,1949年3月25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新界荃湾。A)。申请执行人:郭秀聪,女,1935年12月21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申请执行人:蔡尚元,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申请执行人:蔡碧玲,女,1955年9月26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A)。申请执行人:蔡碧红,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申请执行人:蔡碧娜,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申请执行人:蔡尚发,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观塘。A)。申请执行人:蔡碧婉,女,1959年2月9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钟、陈月辉,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宝茹,女,1946年10月30日出生,菲律宾籍,住菲律宾。申请执行人蔡宗捷、蔡宗德、郭秀聪、蔡尚元、蔡碧玲、蔡碧红、蔡碧娜、蔡尚发、蔡碧婉与被执行人蔡宝茹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122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租金收益48600元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阿里巴巴等财产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美玲审 判 员 柯祖锋审 判 员 吴彩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丽明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