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谭宝、苏俊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宝,苏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02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谭宝,男,1988年6月6日出生,广西田阳县。被执行人:苏俊峰,男,1978年9月12出生,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执行谭宝与苏俊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2017)桂1002执字1120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苏俊峰已自动履行完毕(事故财产损失23225元、案件受理费113元,鉴定费3500元,248.37元,合计2708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1002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桂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滨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