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卜照斌与蔡伟、孙占、贾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照斌,蔡伟,孙占,贾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2民初2661号原告:卜照斌,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大德镇黄花村上马家组。被告:蔡伟,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章古台镇清泉村西柳条洼组。被告:孙占,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章古台镇清泉村西柳条洼组。被告:贾德军,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大德镇黄花村上马家组。原告卜照斌与被告蔡伟、孙占、贾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照斌、被告孙占、贾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卜照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蔡伟、孙占、贾德军偿还借款20000元、利息6000元;2、诉讼费由蔡伟、孙占、贾德军负担。事实和理由:蔡伟于2016年1月28日向我借款20000元,期限1年,月利率1.5%。孙占、贾德军为借款的保证人。借款到期后,蔡伟未还款。蔡伟未答辩。孙占、贾德军辩称,我们是蔡伟的亲属,蔡伟向卜照斌借款20000元,我们二人担保了担保。蔡伟未按约定还款,我们二人出具了还款证明,并保证于2017年7月16日还款,到期后,仍未还款。我们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对卜照斌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卜照斌提供的由蔡伟、孙占、贾德军出具的借据、还款证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经本院审查属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被告蔡伟偿还原告卜照斌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孙占、贾德军对上款借款的清偿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蔡伟、孙占、贾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在判决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曹哲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