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梅里斯信用社与冯国臣、吉云山、韩传海、丛贺、付宝奎、赵宝安、葛红军借款合同纠纷执恢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里斯信用社,冯国臣,付宝奎,韩传海,丛贺,赵宝安,葛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8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里斯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刘伟,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冯国臣,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荣胜村。身份证号码2302081971********。被执行人付宝奎,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荣胜村。身份证号码2302081973********。被执行人韩传海,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荣胜村。身份证号码230208197606200012被执行人丛贺,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荣胜村。身份证号码230208198801200012被执行人赵宝安,男,196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荣胜村。身份证号码230208196003220116被执行人葛红军,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荣胜村。身份证号码230208197110200019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梅执字第14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此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梅里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