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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与南阳市易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峡县国土资源局,南阳市易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西峡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南阳市易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与南阳市易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3行审8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阳市易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南阳市易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被执行人南阳市易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南阳市易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西峡县国土资源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国土资源局同意暂缓执行且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如申请执行人国土资源局发现被执行人南阳市易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国土资源局可持本裁定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3行审82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南娟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