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5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郯城含信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园园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郯城含信运输有限公司,胡园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5638号原告:郯城含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东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金含信,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远,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园园,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黄庄村,住该村。原告郯城含信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园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郯城含信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郯城含信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郯城含信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栗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