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梁少奇、周志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少奇,周志军,谭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404号被执行人:梁少奇,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周志军,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雁山区。被执行人:谭祎宁,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案执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梁少奇、周志军、谭祎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5执4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新华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