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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梁少奇、周志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少奇,周志军,谭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404号被执行人:梁少奇,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周志军,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雁山区。被执行人:谭祎宁,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案执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梁少奇、周志军、谭祎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5执4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新华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