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与岳春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岳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负责人:张定洪,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岳春雷,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执行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与岳春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岳春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岳春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岳春雷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