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勇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勇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2785号原告:深圳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东一路3号艺丰花园C区2栋4单元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72408。法定代表人:钟守菊。委托代理人:牛得山,男,土族,1992年4月21日出生,住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志钊,男,汉族,1989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罗定市,系公司员工。被告:邓勇伟,男,汉族,1969年7月3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66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 璇 娟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人民陪审员 黄 绮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小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