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蒋训林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训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82号罪犯蒋训林,男,1979年8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东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9日作出(2003)佛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训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蒋训林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8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70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4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2007年6月2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2009年9月3日、2012年1月13日、2014年1月22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蒋训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建议对罪犯蒋训林降低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蒋训林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蒋训林共获得4个表扬。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10000元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训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严重暴力犯罪,在呈报期间多次违反监规,检察意见建议降低减刑幅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训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1年4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