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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罪犯安哲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安哲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068号罪犯安哲洙,男,1976年8月3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17日作出(1997)二中刑初字第12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安哲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9日作出(1998)高刑复字第19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0年8月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吉高刑执字第59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5年9月2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吉高刑执字第42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293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安哲洙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2年7月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判认定,1997年3月29日至5月22日期间,安哲洙分别伙同金成哲等人,先后窜至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等地,持枪、刀入室或拦路,采用捆绑、殴打等手段,实施抢劫作案8起,抢得现金8.3万余元及韩元2万、无线寻呼机等物品。案发后,部分赃物已收缴返还。安哲洙系累犯,有坦白情节。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安哲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哲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尹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