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2财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李丽、张世俊与刘继先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继先,李丽,张世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2财保162号申请人刘继先,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被申请人李丽,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大石桥市。被申请人张世俊,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大石桥市。申请人刘继先与被申请人李丽、张世俊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刘继先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刘继先已向本院提供了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继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刘继先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薛国庆审判员 孙振武审判员 李 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子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