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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成龙申请阚生占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成龙,阚生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591号申请执行人:高成龙,男,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阚生占(又名阚生辉),男,,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高成龙与阚生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继光审判员  张瑞东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