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成龙申请阚生占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成龙,阚生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591号申请执行人:高成龙,男,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阚生占(又名阚生辉),男,,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高成龙与阚生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继光审判员 张瑞东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