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苗春清与苗金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春清,苗金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1667号原告:苗春清,男,193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冀南新区。委托代理人:张树峰,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子柱,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金锁,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冀南新区。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苗春清与被告苗金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苗春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春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春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苗春清负担。审判员 石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春 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