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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苗春清与苗金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春清,苗金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1667号原告:苗春清,男,193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冀南新区。委托代理人:张树峰,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子柱,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金锁,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冀南新区。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苗春清与被告苗金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苗春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春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春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苗春清负担。审判员 石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春      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