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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5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潘海华与陈美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华,陈美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5946号原告:潘海华,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代理人:钦颖川,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奔,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美华,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代理人:徐云芳,长兴县丁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肖,长兴县丁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海华诉被告陈美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海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潘海华承担。审判员  臧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