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1执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榆社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岑妹清、齐龙桂、邓文亮罚金之五一案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岑妹清,齐龙桂,邓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1执180-5号申请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岑妹清,女,汉族,广西人。被执行人:齐龙桂,女,汉族,湖南人。被执行人:邓文亮,男,汉族,湖南人。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岑妹清、齐龙桂、邓文亮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晋0721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2017)晋0721刑初35-1刑事判决书、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做出的(2017)晋07刑终60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邓文亮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且本院查明其名下有坐落在湖南省道县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邓文亮坐落在湖南省道县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裴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