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欣豪物业诉李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欣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2432号原告:齐齐哈尔欣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锦绣花园1号楼00单元01层01号。法定代表人:冯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艳,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洋,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湖路区。原告齐齐哈尔欣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欣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欣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齐哈尔欣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齐齐哈尔欣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文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