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涛与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002号原告刘涛,男,汉族,1989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国。本院受理原告刘涛诉被告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涛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庞 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