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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涛与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002号原告刘涛,男,汉族,1989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国。本院受理原告刘涛诉被告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涛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庞 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