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5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戴正其与黄贤群、唐国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正其,黄贤群,唐国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402号原告:戴正其,男,195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宏,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贤群,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唐国忠,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正其与被告黄贤群、唐国忠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正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计52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亚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祁冰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