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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5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戴正其与黄贤群、唐国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正其,黄贤群,唐国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402号原告:戴正其,男,195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宏,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贤群,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唐国忠,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正其与被告黄贤群、唐国忠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正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计52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亚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祁冰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