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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董松柏与被告姜德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松柏,姜德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22民初2671号原告:董松柏,男。被告:姜德材,男。原告董松柏与被告姜德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松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德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松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工资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被告姜德材承建阳新县军垦农场新城雅居,二期工程,被告姜德材便聘请原告及其他工友为其施工,期间除支付点生活费外,工资一直未付,直至2017年1月24日,姜德材经于原告结算,才出具了欠条,但仍未付工钱,只好诉至法院。姜德材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松柏受被告姜德材雇请从事工程劳务,2017年1月24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姜德材拖欠原告董松柏劳动报酬合计5,000元并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军垦新城雅居二期工程下欠款伍仟元整。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向原告偿还,遂引起纠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提供劳务所得报酬受法律保护。被告姜德材欠原告董松柏工程劳务款,有欠条为证,虽未约定清偿期限,但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劳动报酬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德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有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德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董松柏劳动报酬款5,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姜德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邢晓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