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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9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9853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长生路88号1幢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63595690G。法定代表人:翁春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洪,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纳)。审判员  邹雪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