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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广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刑初301号公诉机关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广建,男,1983年2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现住东平县。2017年9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泰东检公刑诉(2017)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广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来华、代理检察员解思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广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广建无证驾驶鲁J×××××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平县银山镇卫生院东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广建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王广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广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人井某的证言及东平县公安局车管所出具的证明、东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说明,物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王广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对其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依��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广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井长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方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