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马同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马同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81民初21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住所地,乐陵市兴隆街213号。法定代表人:孙世广,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新光,男,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清收员。被告:马同彬,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职工,住乐陵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被告马同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新光、被告马同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拖欠本息11726.9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6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2,截至到现在拖欠本息及费用11726.94元,原告多次通过多种方式催收未果,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马同彬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马同彬在原告处已申领信用卡,信用卡合同即已生效,被告认可刷卡消费本息共计11726.94元,被告应当按照信用卡合同的期限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同彬偿还原告信用卡本息计款11726.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0元、保全费1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