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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5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九洲车花厂与佛山红富仕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九洲车花厂,佛山红富仕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5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九洲车花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东鄱工业区九江基西便*号*楼。组织机构代码L0395467-0。经营者吴汉成。被执行人佛山红富仕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古大路4号一座四层(401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05533362X。法定代表人徐快。关于佛山市禅城区九洲车花厂诉佛山红富仕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1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红富仕服饰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九洲车花厂支付25141.4元及利息(以25141.4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56元。因被执行人佛山红富仕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1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佛山红富仕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4.98元,均退付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佛山红富仕服饰有限公司已没有经营。另,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4951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审判长  秦绪刚审判员  刘伟坤审判员  黄远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广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