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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4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刘志兵、沈志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兵,沈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4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兵,男,1959年11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宾川县。被执行人沈志祥,男,1962年3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兵与被执行人沈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志祥支付了1000.00元,其余部分未支付。经查,被执行人沈志祥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宾川县支行等银行均无存款,申请执行人刘志兵与被执行人沈志祥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的(2017)云2924执31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洁琼审 判 员  赵永生人民陪审员  雷志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解志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