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7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侠与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侠,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591号原告:孙侠,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陈红,女,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侠诉被告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侠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侠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侠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胜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