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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7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侠与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侠,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591号原告:孙侠,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陈红,女,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侠诉被告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侠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侠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侠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胜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