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8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可爱、薛晓东、薛晓龙、薛晓霞与被执行人郭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可爱,薛晓东,薛晓龙,薛晓霞,郭建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任可爱,女,汉族,1962年5月12日生,山西省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何家庄村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薛晓东,男,汉族,1982年2月3日生,山西省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何家庄村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薛晓龙,1989年6月24日生,山西省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何家庄村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薛晓霞,女,汉族,1987年5月3日生,山西省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何家庄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郭建康,男,汉族,1955年8月18日生,山西省河津市下化乡半坡村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任可爱、薛晓东、薛晓龙、薛晓霞与被执行人郭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建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郭建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柴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