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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2行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黄鸿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九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鸿,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九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1567号原告黄鸿,男,汉族,1978年6月26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九大队,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泰达路1号。负责人雷民,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九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薛颖勃,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九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何嵘,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鸿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九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黄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鸿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 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卢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