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3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俊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刑初121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俊彬,男,1993年2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武汉瑞达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8日被抓获,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7)1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俊彬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恩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俊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俊彬与被害人刘某系武汉瑞达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瑞达创公司)的同事。2017年6月7日5时许,被告人陈俊斌在位于本市江汉区香缇美景15栋904室的瑞达创公司宿舍内,趁人熟睡之机,采取修改密码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的移动电话机支付宝内的人民币29000元转至由金沙娱乐城赌博网站开设的被告人陈俊彬个人账户上,然后再将上述账户的赃款转汇至被告人陈俊彬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被告人陈某在得知被害人刘某已报警后,将上述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公安机关随即将被告人陈俊彬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指认现场照片、支付宝转账截图照片、汇款转账截图照片,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扣押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俊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俊彬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陈俊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俊彬案发后主动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陈俊彬提出其系自首的辩解。根据本案在案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陈俊彬虽在案发后向被害人刘某主动退还赃款,但没有自动投案,系被公安机关抓获,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故被告人陈俊彬提出的上述辩解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陈俊彬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俊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 雷人民陪审员  纪世荣人民陪审员  黄早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王 冠书 记 员  蔡静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