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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科研与陶志新、陈聪、苏金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科研,陶志新,陈聪,苏金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626号原告李科研。被告陶志新。被告陈聪。被告苏金洲,曾住九台区营城街富民委8组。原告李科研诉被告陶志新、陈聪、苏金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科研、被告陶志新、陈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金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科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及被告陶志新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2、要求判令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变更手续。事实与理由:本案争议的房屋位于九台区福星小区F10号楼2单元5楼502室,面积:51.88平方米。该房屋为被告苏金洲所有,2009年10月苏金洲将该房屋卖给陶志新,2010年3月,陶志新又将该房屋卖给原告李科研。现原告居住、使用该房屋至今因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该房产权的更名手续,故来院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陶志新辩称房屋买卖属实,同意协助过户。被告陈聪辩称房屋买卖属实,同意协助过户。被告苏金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0日苏金洲将其位于九台区福星小区F10号楼2单元5楼502室(面积:51.88平方米)房屋卖给陶志新,房屋价款为65000元。2010年3月19日,陶志新又将该房屋卖给原告李科研,房屋价款为107500元,此款已付清,被告当日将房屋交付给陶志新。本院认为,被告苏金洲将房屋出卖给被告陶志新、陈聪,被告陶志新、陈聪又将房屋卖给原告属实,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诚实地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以保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但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金洲与被告陶志新、陈聪之间的买卖协议及被告陶志新、陈聪与原告李科研之间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陶志新、陈聪、苏金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协助原告李科研办理位于九台区福星小区F10号楼2单元5楼502室(面积:51.8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至原告李科研名下。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陶志新、陈聪、苏金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 晶人民陪审员  赵湘琦人民陪审员  陈 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秋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