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4执终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金龙、刘志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龙,刘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364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龙。被执行人刘志荣。申请执行人张金龙与被执行人刘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7)津0114执3641号。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申请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4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存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