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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任爱芹与吴晓、王建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爱芹,吴晓,王建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2735号原告:任爱芹,女,汉族,生于1966年1月25日,住内乡县。被告:吴晓,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26日,住内乡县。被告:王建彩,女,汉族,生于1981年1月19日,住址同上。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事实及理由:2017年6月20日,二被告因急需用钱向被告借款19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贵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爱芹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晓、王建彩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任爱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爱芹撤回对被告吴晓、王建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保全费1500元,合计3550元,由原告任爱芹承担。审判员  王充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