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申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常安、余小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常安,余小武,邵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3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常安,男,195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铁刚,男,197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刘常安之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小武,男,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一审被告:邵俊,男,198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再审申请人刘常安因与被申请人余小武及一审被告邵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刘常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常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董卓亚审判员 赵全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培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