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刑更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建兴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建兴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724号罪犯林建兴,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龙新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4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270号刑事判决,维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林建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4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林建兴退赔给被害人吴某人民币10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11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建兴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2014年11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2457分,表扬4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另查明,罪犯林建兴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林建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批表、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建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建兴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