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行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潘达志、潘达信等与榕江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达志,潘达信,潘达亮,潘达有,潘达刚,潘达标,榕江县人民政府,榕江县寨蒿镇三洲村四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6行初309号原告:潘达志,男,水族,l960年9月16日出生,住榕江县。原告:潘达信,男,水族,l963年11月16日出生,住榕江县。原告:潘达亮,男,水族,l969年2月13日出生,住榕江县。原告:潘达有,男,水族,l970年3月20日出生,住榕江县。原告:潘达刚,男,水族,l972年1月1日出生,住榕江县。原告:潘达标,男,水族,l982年2月28日出生,住榕江县。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重荣,贵州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况禄勇,住榕江县。被告:榕江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候美彪,县长。委托代理人:吴绍龙,榕江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铭,榕江县林业局林改办工作人员。第三人:榕江县寨蒿镇三洲村四组。诉讼代表人:俞承天,组长。委托代理人:龙胜培,榕江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达志、潘达亮、潘达信、潘达有、潘达刚、潘达标诉被告榕江县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一案中,原告潘达志、潘达亮、潘达信、潘达有、潘达刚、潘达标认为颁发林权证的权源依据是《分山协议书》,原告已将该协议诉至榕江县人民法院,该院已经受理,而本案审理又必须以确认《分山协议书》无效的裁判结果为依据,待确认合同无效后,再另行起诉,故暂时撤回起诉。原告于2017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潘达志、潘达亮、潘达信、潘达有、潘达刚、潘达标申请撤回起诉,属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达志、潘达亮、潘达信、潘达有、潘达刚、潘达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荣华审 判 员 吴秀恒审 判 员 赵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潘本发书 记 员 丁世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