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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高某、张飞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某,张飞某,黄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刑初11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高某,男,住余姚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张飞某,男,住余姚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9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史销销,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女,住余姚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7)1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高某、张飞某、黄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某、被告人张高某、张飞某、黄某、辩护人史销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至同年7月19日期间,被告人张高某、张飞某、黄某某非法营利为目的,结伙以电话、口头、微信等方式,多次接受徐某5、徐某6、黄某、鲍某、徐某3、徐某4、徐某2、赵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累计接受投注额达人民币17万余元,并以收取返点的形式,将上述“六合彩”投注上报给徐忠飞(另案处理)。其中,被告人黄某从2017年5月开始参与记账,其参与期间接受投注额为人民币12万余元。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张高某、张飞某、黄某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在检查过程中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机2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高某、张飞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六合彩”账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徐某1、徐某2、徐某3、徐某4、赵某、徐某5、徐某6、黄某、鲍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光盘3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高某、张飞某、黄某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高某、张飞某、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高某、张飞某、黄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均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就上述理由提出对被告人张飞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综上,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飞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均予以没收(由原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盛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