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杜从英诉被告赵海阳、深圳市合盛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从英,赵海阳,深圳市合盛和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3388号原告:杜从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海阳。被告:深圳市合盛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赵海阳。原告杜从英诉被告赵海阳、深圳市合盛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9月22日依法受理。诉讼中,原告杜从英没有提供被告赵海阳、深圳市合盛和纺织品有限公司确切的送达方式及准确送达地址或被告赵海阳、深圳市合盛和纺织品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来证实被告赵海阳、深圳市合盛和纺织品有限公司现已下落不明,本案应诉手续无法送达成功。本院认为:原告杜从英不能提供被告赵海阳、深圳市合盛和纺织品有限公司确切的送达地址,而被告赵海阳、深圳市合盛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不到庭亦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从英的起诉。本案原告杜从英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7元,予以退还给原告杜从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孟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