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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顺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121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顺生,男,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昆山市张浦镇诠旺鑫精密模具厂实际经营负责人,住湖南省新田县。2017年5月2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顺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7年8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顺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唐顺生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出开票费的方式,通过李某(另案处理)购得出票单位为江西康鑫铜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合计人民币591215.56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00506.64元,后被告人唐顺生将其中的前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昆山市张浦某旺鑫精密模具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人民币59882.5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顺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顺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顺生对被指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唐顺生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出开票费的方式,通过李某(另案处理)购得出票单位为江西康鑫铜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合计人民币591215.56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00506.64元,后被告人唐顺生将其中的前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昆山市张浦某旺鑫精密模具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人民币59882.53元。另查明,被告人唐顺生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已对相关税款予以补缴,并缴纳罚款人民币47906.0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顺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李某的证言,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税款证明,昆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电子缴款凭证,证明材料,查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顺生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增值税款人民币59882.5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唐顺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顺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及税收征管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顺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已在税务机关所缴纳的罚款可在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燕华人民陪审员  伍永峰人民陪审员  肖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雅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