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孙国华与王沅樱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华,王沅樱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740号原告:孙国华。被告:王沅樱。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狄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华诉被告王沅樱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经调解后,被告王沅樱已书面向原告孙国华道歉,故原告孙国华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沅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国华撤回对王沅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王沅樱负担。审判员 王银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丽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