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伟与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778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45岁,汉族,住老河口市。被执行人: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审理的刘伟与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襄州劳人仲裁字(2016)200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襄江审判员 许华兵审判员 乔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