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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敏与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李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3123号原告:刘敏,女,汉族,1972年6月28日出生,住茌平县。被告:李国,男,汉族,1987年7月28日出生,住茌平县。原告刘敏与被告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290000元本金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90000元,当时约定月息一分,2017年8月4日偿还。到期后原告给被告催要该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无奈之下,诉至贵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写被告住址为山东省茌平县乐平铺镇常杨西村006号。本院按照该地址不能找到被告。原告又未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兴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锡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