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4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仁政与被告谭吉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政,谭吉忠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4152号原告:张仁政,男,1960年5月4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谭吉忠,男,1943年8月6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政与被告谭吉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仁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张仁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仁政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丹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