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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顾清明与庄雅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清明,庄雅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1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清明,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雅敏,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上诉人顾清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125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顾清明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上海市普陀区,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庄雅敏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有权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住所地,故原审法院审理本案并无不可。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