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40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71年3月24日生。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73年4月28日生。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平法院(2016)陕0528民初27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标的额为2372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回案件款2403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执行费26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平法院(2016)陕0528民初27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