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玉章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1刑初38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玉章,男,汉族,1975年4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勃利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勃利县,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未检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章犯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10月2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强奸犯罪被告人张玉章利用教养关系及被害人崔某(女,15周岁)生母外出打工之机于2017年8月1日22时许,在呼兰区电力名苑小区1号楼5单元601室内欲强奸被害人崔某,后因被告人张玉章自身身体原因未得逞。二、强制猥亵、侮辱罪2017年7月中旬至7月31日期间的晚上8时至9时许,被告人张玉章多次摸被害人崔某(女,15周岁)胸部、肚子、大腿内侧及阴部,实施猥亵行为。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8月2日19时30分许,在电力名苑1号楼5单元601室将被告人张玉章口头传唤至北京路派出所,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纸团、书证被告人张玉章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伤情诊断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害人崔某的陈述、张玉章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玉章利用教养关系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玉章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被告人张玉章多次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玉章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被告人张玉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强奸犯罪被告人张玉章利用教养关系及被害人崔某(女,15周岁)生母外出打工之机于2017年8月1日22时许,在呼兰区电力名苑小区1号楼5单元601室内欲强奸被害人崔某,后因被告人张玉章自身身体原因未得逞。二、强制猥亵、侮辱罪2017年7月中旬至7月31日期间的晚上8时至9时许,被告人张玉章多次摸被害人崔某(女,15周岁)胸部、肚子、大腿内侧及阴部,实施猥亵行为。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8月2日19时30分许,在电力名苑1号楼5单元601室将被告人张玉章口头传唤至北京路派出所,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7年8月2日19时许,崔某报警称8月1日22时许,其在电力名苑1号楼5单元601室家中被继父张玉章强奸。2017年8月2日19时30分,办案民警在电力名苑1号楼5单元601室张玉章家中将张玉章口头传唤至北京路派出所。2、被告人张玉章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张玉章的基本情况,无违法犯罪记录。3、扣押物品清单、照片。4、伤情诊断书:经诊断被害人处女膜陈旧性裂伤。5、被害人崔某的陈述:2017年8月1日晚上吃完饭,张玉章给我小妹哄睡着了,就来到我住的南卧室里了,我在用耳机听歌,张玉章也要用耳机在酷狗音乐上唱歌,我没给他用,他就在屋里躺着没走。当时他躺在靠窗户一侧,也就是南侧,我在北侧坐着玩手机。后来张玉章拿他手机看黄片,一边看还一边给我看,嘴里还说着“这姿势,爽啊”什么的,我也没理他,也没看。他就一会看黄片,一会用手在我肚子上和生殖器部位摸来摸去,开始没有伸进去,隔着内裤摸我。他一摸我,我就用手把他扒拉一边去,然后继续抱我,还说“你妈不在家,我抱你一会能咋地”我就说不行,他就说,你是不是我姑娘,我说“是也不行”,他也不理会我,一直用手在我下面摸我生殖器。我看我反抗不了,就不反抗了,假装玩手机,然后用手机拍下他的行为。过了一会,他侧身用右腿勾着我的右腿,把我的腿劈开了,然后跪在床上,用双手把我内裤拽下来了,这期间我用脚踢他腿部进行反抗,但是反抗不了,然后用把他自己的内裤拽下来拽到一半,露出生殖器,要往我阴道里插,没插进去,他就趴在我身上蹭了半天,我用手推他没有推动,我感觉大概持续了十几分钟,他就自己起来了,我就感觉他可能是射了,然后他撕了一块卷纸给我擦了阴部,又给他自己擦了生殖器,把擦完的纸都扔在暖气片下边了。这时候我趁他不注意又拍了几张照片,然后他又把我内裤穿上了,他就会北屋睡觉了,我自己在屋里哭了。张玉章和我发生关系我不是自愿的,当时我反抗了,他拽我内裤的时候我用脚推他腿部了,后来他用生殖器插入我身体的时候我用手推他胸部了,但是我力量太小反抗不了。这是他第一次和我发生性行为,但是他有好几次摸我的行为。自从我母亲周某4月份去牡丹江东宁打工,张玉章有大概超过十次摸我的行为,但是具体时间我都记不住了,都是在我家中我的卧室内,他之前用手摸我大腿、腰、胸部和下体了,没有用言语恐吓我的行为。我反抗了,让他把手拿开,但是反抗不了,他只是摸我,没有进一步的行为。6、证人周某的证言:我是崔某的母亲,我记的崔某是2000年出生的,在家生的没有出生证明,没有材料能证明崔某的具体出生日期,我父亲报的2001年10月19日,我们以崔某落户的日期为准。7、被告人张玉章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8月1日晚上我自己在家喝的酒,喝完酒大概22时许,我把小女儿哄睡着了,我就去南侧崔某卧室里了,在她卧室里我躺在床的南边,崔某在北边玩手机,我手机里有黄片我就在她身边看了,我也给崔某看了,她瞅两眼就去玩手机了。我一边看黄片一边用手摸崔某的大腿和阴部,她就用手扒拉我,让我起来,我看他没什么大的反应,我就进行下一步动作了。崔某当时斜靠在床头上玩手机,我就跪在床上用俩手将她的裤头拽下来到膝盖处,然后我就把自己的内裤也脱到膝盖处,我就趴在他的身上,把生殖器往她阴道里插,插了几下没插进去,我就射了,崔某就把腿合上了,这时我趴在她身上用我的生殖器蹭他的生殖器大概几十下,我就起来了,我看崔某还是没什么反应,一直在玩手机我怕整到床单上,就用卷纸先给她擦的阴部,又擦的我自己的生殖器,我把纸都扔在南窗下边的暖气片下边了。然后我就给崔某穿上内裤,她就跟我说你回去睡觉吧,然后我就回去了。这是第一次,以前我摸过她,摸过她的大腿、肚子、胸部,大概三四次,具体什么时候我忘了,大概就是最近十多天内,都是隔着衣服摸的。我摸她她用手扒拉我不让我碰他。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9、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庭科学DNA鉴定书:(1)阴道棉签、擦拭纸检材的STR分型与崔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7.88×1020。(2)被害人内裤检出的混合STR分型,不排除包括被害人崔某和张玉章的STR分型。10、询问笔录:被害人崔某及其母亲周某对被告人张玉章表示谅解,不追究张玉章的责任,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玉章无证据向法庭提供。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章利用教养关系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玉章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张玉章多次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玉章犯数罪,应依法对其处罚。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玉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玉章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石伟华审判员 郝振生审判员 王凤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