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民初6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郑紫兰、郑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郑紫兰,郑强,陈齐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672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1-4层。负责人:孙炳章,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鹏,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被告:郑紫兰,女,汉族,1977年1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郑强,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齐钦,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郑紫兰、郑强、陈齐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提出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4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24.5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谢国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凌霄书 记 员 林淑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