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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全保诉付广松、付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保,付广松,付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2649号申请人张全保,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申请人付广松,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申请人付国金,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68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付广松、付国金银行存款本金2003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付广松、付国金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季 楠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原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