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姜玉伟与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马一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玉伟,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马一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221-2号申请执行人姜玉伟,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一兵,女,195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玉伟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马一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玉伟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陕0112民初34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马一兵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姜玉伟亦无法举证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敖 龙 来自: